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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育運動傷害事故
來源: 發(fā)布時間:2014年5月5日 點擊:1497次
事故簡介:
2013年3月11日,某縣中學初三年級三個班采取人背人跑步形式從事負重訓練。王某按體育老師要求背著同學在操場上跑步,跑了一段距離后,因王某體力不支,往前跌倒,導致二人不同程度受傷。王某因摔倒在醫(yī)院住院治療12天,有尺橈骨上端閉合性骨折,進行了手術。后鑒定為九級傷殘。共產(chǎn)生醫(yī)療費、護理費等共計89461.03元。
責任劃分:
法院認為學校對在校期間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教育、管理、督導、保護等義務。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活動或者校外活動,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,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(nèi)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應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,學校在體育教學中應根據(jù)各種體育訓練項目的危險程度,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,學校在開展有危險性的教學內(nèi)容時,教師應該全面了解學生的身體狀況,考慮學生個體體制差異,特別對女生的體能更應該有詳細的了解,并提供安全的訓練場地。在這個事故中,學校雖然進行了安全教育,但未在可預見范圍內(nèi)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對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教學內(nèi)容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,學校應承擔王某的損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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