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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出臺學校集體活動管理辦法 需書面通知家長
集體活動遵循自愿原則
《暫行辦法》規(guī)定,凡一次組織3名以上學生離開校園參加教學活動、文體活動、社會實踐、慶典等活動,均稱為校外集體活動。學生校外集體活動應堅持"安全、就近、就便"原則,盡量以學校所在市縣內為主,不得組織學生參加社會營利性、商業(yè)性活動。學校在組織學生校外集體活動前,要對活動進行全面考量,選擇安全的活動路線和場所,并事先對活動路線和活動場所進行勘察和踩點。
《暫行辦法》明確,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校外集體活動,要本著自愿原則,以書面形式通知到家長,告知家長活動的時間、地點、意義、目的和收費項目等,并請家長填寫《同意學生外出參加活動回執(zhí)》送交學校存檔;顒忧埃獙熒_展有針對性的行前安全教育,確保校外集體活動正常、有序、安全進行。
人數超50,學校需報備
在《暫行辦法》施行后,我省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管理將實行"分級負責、屬地管理",其中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(qū)內中小學幼兒園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的管理,省教育廳負責對廳直屬中學校外集體活動的管理,有關高校和科研機構附屬學校校外集體活動由其主管單位負責管理。根據規(guī)定,學校組織學生進行校外集體活動,要按照下述規(guī)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履行報備程序:凡組織學生人數50人及以內的校外集體活動,由學校自行管理,活動組織者向學校校長報備;凡組織學生人數50人以上的校外集體活動,學校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備。
按照程序,學校應在距校外集體活動舉辦時間10個工作日前,向上級主管部門(校長)報備,上級主管部門(校長)接到報備材料后,要對活動進行安全審查,并在6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反饋意見,如逾期未反饋則視為同意學校按照活動方案執(zhí)行。當地政府組織大型公益活動需調用學生的,學校提前一天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備。
凡未經報備,擅自組織學生集體校外活動造成安全事故的,按有關規(guī)定追究校(園)長及活動組織者的責任。